組織章程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臺中市民宿協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以利用自然景觀、生態環境,結合各區文化、生活習俗,配合當地商、農、林、牧生產。 促進民宿發展及產業交流,提高民宿品質及精緻服務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台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關於促進民宿產業發展與有關機關、學術單位或其他團體交流之合作事項。
協助會員合法登記及產業經營之有關事項。
促進民宿資訊交流,整合行銷之有關事項。
辦理民宿業務研習,教育訓練之有關事項。

參與策略聯盟增進各行業交流之有關事項。

關於維護會員經營相關業務之權益事項。
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除本會發起人均為本會當然基本會員外,凡贊同本會宗旨,合於下列資格之一者,由本會會員二人或二人以上之介紹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得為本會基本會員。

基本會員:具中華民國國籍,年滿二十歲,具有行為能力,贊同本會宗旨得申請為本會之基本會員。

榮譽會員:凡設籍本國,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人士,經理監事會決議通過者,得為本會榮譽會員,除無第十二條權益外,餘與基本會員權益同。
第 八 條 會員 (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 (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為出會:
喪失會員資格者。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壹個月前預告。
第 十一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二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 十三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以及繳納會員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四 條 本會以會員 (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五 條 會員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訂定或變更章程。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服務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議決會員 (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議決財產之處分。
議決團體之解散。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之。
第 十六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所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議決會員 (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審定會員 (會員代表)之資格。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或理事長。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聘免工作人員。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長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三十日內補選之。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審核年度決算。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二十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喪失會員 (會員代表)資格者。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被罷免或撤免者。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正當理由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應由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或改推。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總幹事或秘書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擔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均為義務職,顧問不得超過理事名額的三分之一),其任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 (會員代表)大會,分為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 (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 會員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 (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 (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 (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三十 條 會員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 (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會員 (會員代表)之除名。
理事、監事之罷免。
財產之處分。
團體之解散。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表決解散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開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三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 (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五千元。
常年會費:新台幣參仟元整。
服務費。

會員捐款。

委託收益。

基金及其孳息。
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 本會於每年度終了之前 (後)兩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工作計畫(工作報告)及預(決)算報告,提會員 (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會員 (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議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 (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七條 本會之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辦理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 (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本章程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